开云(ky)网页版-登录入口
400-900-8885

2024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债的发生原因

有这样一个案例:本月初,吴先生勇救落水儿童患上重感冒,花费医疗费两千元的新闻成了网络热点。吴先生救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他的损失如何补偿?这就涉及中公教育今天给大家讲解的知识点: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是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受益人)。无因管理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举例:台风过后房子受损严重,好心的邻居李四看张三不在家,主动帮张三加固了房屋。李四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二、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以无义务为前提,若因为有义务而去管理他人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举例:父母抚养自己孩子属于法定义务,不是无因管理。

(二)避免他人利益损失

主观上要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图。将他人的事务误以为自己的事务去管理,或明知是他人的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去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

举例: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不是无因管理。

举例:张三见李四的羊羔误跑到了自己家,张三为了将羊养大而卖个好价钱去饲养,不是无因管理。

(三)管理他人事务

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只看行为不要求管理结果。被管理事务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举例:张三外出期间房屋着火,好心的邻居李四看张三不在家,主动帮张三家灭火。然而火势凶猛,即便李四尽力救火但仍没有灭掉。李四为张三家救火的行为仍属于无因管理。

举例:李四去公共场所打扫卫生,受益人不是特定的对象,李四不是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果

(一)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因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

2.所受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因管理他人事务自己受到的损害

举例:张三外出期间房屋着火,好心的邻居李四看张三不在家,主动帮张三家灭火。火势凶猛,李四用完自己带的3瓶灭火器才遏制住火势,自己也在灭火中被烧伤。李四属于无因管理,可以找张三请求返还3瓶灭火器的费用,还可以就烧伤请求适当补偿。

【注意】管理人无权找本人(受益人)要求报酬。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通知与报告义务: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应及时通知本人(受益人)。管理结束后,应向本人(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如李四为张三救火时,若张三不在场,李四应当及时通知张三,并且事后需将救火的情况告知他。

2.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有利于管理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如李四为张三救火时需要为张三的利益着想,能从正门进去救火的,就不需要故意破窗而入。

四、考查方式

无因管理之债,在招警考试中偶有考查。在选项中以小案例进行判断考查为主。大家需要重点掌握无因管理的认定与法律效果。

【试题演练】

吴先生晨跑时见河中有儿童呼救,马上跳进河中救人(小李),吴先生因在水中浸泡时间太久患上重感冒,花费医疗费两千元。关于吴先生救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先生救人属于无因管理

B.若吴先生未能救起小李,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C.吴先生救人患重感冒,不可以找小李家人要求适当补偿

D.吴先生见义勇为,可以找小李家人要求报酬

【答案】A。中公解析:A选项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吴先生勇救非亲非故的落水儿童属于无因管理。B选项错误。无因管理,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只看行为不要求管理结果。吴先生尽力救人,哪怕没救上来,仍然属于无因管理。C选项错误。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吴先生因救人患重感冒,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D选项错误。管理人不能向受益人要求报酬。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开云(ky)网页版,登录入口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开云(ky)网页版,登录入口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开云(ky)网页版,登录入口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开云(ky)网页版,登录入口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