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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某日午后,张三计划抢劫富婆王大姐,为了顺利抢劫,购买了防狼喷雾、匕首和蒙面丝袜。张三认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不料的是,在准备实施抢劫的半小时前,被一辆小车撞断了腿,躺在了医院里。就这个案件中,事实相对清楚,张三该如何定罪和处罚,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各个犯罪形态的界定,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未完成形态。

一、知识分析

(一)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由此可知,犯罪预备是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想实行犯罪的意图;客观上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的犯意流露,比如甲扬言要杀死仇人乙,则属于犯意表示而非预备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而客观表现中所谓的“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比如买刀、买毒药等;“制造条件”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实行犯罪创造条件,比如对犯罪对象进行蹲点、尾随、跟踪等。最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被迫停下,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的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未遂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有两方面:(1)对“着手”的判断,一般是指,行为人所实行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那一刻。例如:甲想毒死乙,甲在乙的杯子里“投毒”的那一刻即为着手。而着手与否,是判断未遂犯和预备犯的的区别。(2)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假如甲想毒死乙,往乙水杯子里投了毒药,乙却没有喝,倒了给牛喝。这种情形就属于甲的意志以外未能得逞。同时,《刑法》规定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既遂以前的所有犯罪过程当中。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准备了毒药等作案工具,之后心情平复而放弃,甲构成准备阶段的故意杀人的中止;如果甲在投毒以后,因害怕坐牢,看到乙口吐白沫心生怜悯,送去医院就医救活了,也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但要强调的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且有效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甲投毒后,自动送乙去就医但因毒药发作太快,或者抢先一步被别人救走了,甲都属于没有用自己的行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构成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

张三抢劫富婆王大姐的计划失败。但不会因为他被撞断腿,而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理由是,张三,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了抢劫而准备防狼喷雾、匕首和蒙面丝袜等犯罪工具。但因抢劫半小时前被小车撞断腿,符合着手以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综上分析可得,张三构成抢劫罪的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试题演练】

翠花为了租房,独自去看房,房东乙见其独自一人、顿起色心,将翠花强行按在床上,对其亲吻,欲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翠花见状,以要求乙洗澡、肚子饿要吃饭等为由,与乙周旋,并借机躲进洗手间用手机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出警,在现场抓获乙。关于乙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强奸罪未遂

C.乙构成强奸罪中止

D.乙构成强奸罪既遂

【中公答案】B。解析:乙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已经着手亲吻等行为,虽然中途和翠花周旋,给了翠花去厕所打电话的机会,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想要停止强奸的故意,最后因为被警方抓获而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选B。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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