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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事业单位备考

纵览事业单位考试题目可以发现法律部分的考查涉及到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法以及一些热点新法等。并且结合近两年试题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查特点有二:一方面是与古代法相结合,另一方面又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因此,在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中我们仍要继续把握这两大命题特征,本文即聚焦社会热点案例,进行考点分析。

一、老人扫墓绊倒摔骨折,法院判赔四万

张老太与家人在被告经营管理的上海市奉贤区海湾寝园扫墓,在寝园内步行过程中,张老太手提物品,行进中因地面地砖略微翘起,被绊倒受伤。后张老太的家属将其扶起,与被告负责人一同将张老太送医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老太为因外伤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残疾。张老太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十四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付四万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被告管理的寝园道路上存在地砖轻微翘起的现象,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此也予以认可,加之事发路段也未见设有安全提示标识,故被告管理的寝园道路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以认定张老太的摔倒与上述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关联,寝园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提供安全义务避免损害发生,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同时照片中也显示地砖翘起幅度轻微,此种程度的地面不平整情况在室外场所也较为常见,张老太作为成年人,在室外场所行走时,应当要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加之事发当日能见度正常,若张老太能稍加注意,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而张老太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足够注意义务,导致其摔倒受伤,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0%合情合理。

考点:安全义务

安全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母亲以死逼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

母亲安排女孩周某相亲,在周某明确拒绝与相亲对象付某恋爱结婚并多次反抗后,周某母亲仍以死逼迫,强行要求女儿周某与付某结婚。周某迫于无奈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依然未建立夫妻感情,母女俩多次就离婚争吵不休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周某多次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死相逼,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撤销婚姻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

子女的婚姻自主权是一项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人身权利,母亲打着为女儿好的旗号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真正的幸福,反而破坏了家庭美满,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全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

考点:可撤销婚姻

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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