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常识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往往是行政法知识的考察重点。那么,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我们该如何展开学习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明确考察形式
关于这部分知识的考察,往往以理解性考察为主:要求考生分析给定案例,确定被告。
二、熟悉把握相关理论知识
明确了考察形式,接下来需要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考点记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理论,我们可以把考试中高频考察的行政诉讼被告相关知识放在一块进行集中学习:
(一)一般规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后再起诉案件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总结:改变告复议机关,维持共同告。
(三)复议不作为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总结:不作为择一告(对谁不服就告谁)。
(四)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总结:共同作出共同告
(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总结:谁委托告谁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梳理归纳、练题巩固
基础知识学习后,要根据所学,用思维导图或者表格等适合自身学习习惯的方式对考点、知识点进行归纳。归纳后还需多做相关精题,加深印象、巩固消化知识点。
【试题练习】(单选)李某因在城市天桥底违章摆地摊,被执法人员发现。甲市A区执法局对其罚款50元,李某不服,像甲市执法局申请复议。甲市执法局维持了处罚结果。李某不服欲诉讼。关于本案被告,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为A区执法局
B.被告为甲市执法局
C.A区执法局和甲市执法局为共同被告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C。中公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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